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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晋江市豪泰彩印有限公司与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豪泰彩印有限公司,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4722号原告:晋江市豪泰彩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71206R,住所地晋江市深沪镇内衣专业化标准厂房园区E4、E5栋。法定代表人:吴宣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连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47407Y,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福兴路东区589号3幢。法定代表人:吴尚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晋江市豪泰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泰彩印公司)与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康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连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康食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豪泰彩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惠康食品公司立即偿还豪泰彩印公司货款149000元及赔偿占用资金损失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惠康食品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豪泰彩印公司购买彩印纸箱,2014年1月18日双方进行对账,共同确��惠康食品公司尚欠豪泰彩印公司货款149000元。惠康食品公司于当日向豪泰彩印公司出具一份《欠据》,并由公司股东吴雪丽在欠据上签字及加盖公章,结欠豪泰彩印货款149000元。后豪泰彩印公司多次催款,惠康食品公司拒不还款。惠康食品公司未作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豪泰彩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企业登记信息情况表,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据》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49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惠康食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豪泰彩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豪泰彩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豪泰彩印公司持有《欠据》原件一份,从该欠据的内容并结合其陈述可以体现,惠康食品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确认结欠豪泰彩印公司货款149000元并出具欠条的事实。鉴于惠康食品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就诉争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履行情况等提出相应反驳意见及相关证据,故本院予以采纳豪泰彩印公司主张,认定诉争货款的还款责任应由惠康食品公司承担,惠康食品公司应偿还豪泰彩印公司货款149000元。经庭审举证和本院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惠康食品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豪泰彩印公司购买彩印纸箱,2014年1月18日双方进行对账,共同确认惠康食品公司结欠豪泰彩印公司货款149000元。该款至今未予偿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豪泰彩印公司与惠康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惠康食品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豪泰彩印公司与惠康食品公司已对应付的款项进行结算,鉴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故豪泰彩印公司有权随时向惠康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即除要求惠康食品公司支付货款外,还应赔偿豪泰彩印公司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现豪泰彩印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系对自身不利法律后果的有权处分,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豪泰彩印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惠康食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市豪泰彩��有限公司货款14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白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玉娇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