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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鲁进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鲁进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4617号原告:东莞市鲁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凤凰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004954E。法定代表人:XX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之民,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B栋八楼B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68821。法定代表人:刘克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鲁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1442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逾期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XX进、委托代理人王之民、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尚欠货款金额原、被告有交易往来,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电子产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一份,并主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4427元未付。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经济往来,被告未支付原告部分货款,但金额与原告诉请的金额不符,被告因质量问题曾退还原告部分货物,最近一批退还原告货物的价值为677元;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系因原告没有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载明“针对目前华拓内部库存大,客户应收款不能及时回款,在保证公司能够正常运转,同时如贵司建立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经友好商议如下……”,从上述表述中可确认被告为欠款方。被告虽辩称向原告退货,但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系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被告的辩解意见不构成其不按时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支付货款214427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二、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承担相应利息损失责任。原告诉请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鲁进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14427元及利息(利息以21442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元、保全费1592元,由被告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