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玉通与唐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通,唐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州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68号原告:王玉通,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唐磊,男,回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东桥南路320号。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兖州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酒仙桥南路236号。原告王玉通诉被告唐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兖州宏达出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玉通书面申请撤诉,经本案审查,原告王玉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王玉通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