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赵纯全陈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赵纯全,陈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92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纯全,男性,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挺,男性,汉族,1957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赵纯全、陈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