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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希维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维,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7684号原告:王希维,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添、王彬斌,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区。法定代表人:丁磊,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荣,系该司员工。原告王希维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维撤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王希维负担。审 判 长  汪 翔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思华本裁定书于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