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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风岭、谈国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风岭,谈国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91号申请人:高风岭,男,193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高新喜,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高风岭之子。被申请人:谈国风,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申请人高风岭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谈国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苏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高风岭以现金两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谈国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苏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就地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高风岭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