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辉与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辉,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6660号原告:唐辉,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文庙口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平,四川省资中县苌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法定代表人:甄冬长,总经理。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25号。法定代表人:谭明溪,职务不详。原告唐辉与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安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安四川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建安公司、广东建安四川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中标保证金8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原告为承建四川省资中县古城东林坝棚户区二期工程项目,即找到被告广东建安四川分公司,因该分公司不具备资质,经协商以其总公司广东建安公司的名义,向四川省内江市政府政务中心投标,投标项目为:四川省资中县古城东林坝棚户区二期工程。投标保证金80万元由原告垫付,投标过程中的资料费、报名费及投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若中标由原告具体经营管理投标工程,并按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向二被告交纳管理费。如没有中标由被告如数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80万元。按照约定,原告唐辉于2015年12月25日通过本人名下账号4340623644108888,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资中支行向被告广东建安四川分公司账号51001870836051522607转款80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广东建安公司将该款项转入内江市人民政府招标中心。2015年12月28日经内江市政府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被告广东建安公司未中标,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30日之间,内江市政府招标投标中心将80万元保证金退回至被告广东建安公司的基本账户,原告多次向广东建安公司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广东建安公司、广东建安四川分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唐辉围绕其诉讼请求,建设银行卡转账凭证、内江市政府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管理往来账平台。以上证据真实,内容相互印证,足以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唐辉向本院提交的转款凭据及内江市政府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管理往来账平台,两者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唐辉向广东建安四川分公司转账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由总公司广东建安公司用于投标资中县古城东林坝棚户区二期工程项目的事实。因该项目广东建安公司未中标,保证金被内江市政府招标投标中心退回至广东建安公司账户,广东建安四川分公司公司与唐辉磋商合同,收取招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应将该款向唐辉进行返还。因广东建安四川分公司为广东建安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故其偿还责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广东建安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辉返还80万元投标保证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1160元,共计12960元,由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人民陪审员 王焕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