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灯娥与陆江、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灯娥,陆江,蒋芬,陆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634号原告孙灯娥,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陆江,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蒋芬,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陆建军,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灯娥诉被告陆江、蒋芬、陆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灯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