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跃武诉孙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跃武,孙长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35号原告:侯跃武,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长海,男,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塔岭镇。原告侯跃武诉被告孙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跃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侯跃武负担(原告预交280元,予以返还140元)。审判员  梁日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