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跃武诉孙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跃武,孙长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35号原告:侯跃武,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长海,男,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塔岭镇。原告侯跃武诉被告孙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跃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侯跃武负担(原告预交280元,予以返还140元)。审判员 梁日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