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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小会、孙付栋等与于青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会,孙付栋,于青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659号原告:陈小会,女,汉族,1989年7月7日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孙付栋,男,汉族,1989年4月1日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于青峰,男,汉族,成年人,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会、孙付栋与被告于青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