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爱仙与被执行人唐青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仙,唐青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马爱仙,女,汉族,1955年12月1日生,现住河津市建新街**号。被执行人唐青雷,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生,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史恩庄村。申请执行人马爱仙与被执行人唐青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爱仙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爱仙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了(2016)晋088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唐青雷拥有的河津市世纪家园小区北楼1单元11层西门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唐青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被执行人唐青雷拥有的河津市世纪家园小区北楼1单元11层西门房屋予以评估,现该房屋已评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青雷拥有的河津市世纪家园小区北楼1单元11层西门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