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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与张丽琼、姚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张丽琼,姚俊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8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负责人:孙培耀,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兆广、余永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张丽琼,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被告姚俊林,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诉被告张丽琼、姚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娜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