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师××与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宫××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13号原告师某,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长山,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宫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原告师某与被告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师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判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