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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师××与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宫××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13号原告师某,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长山,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宫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原告师某与被告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师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判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