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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新华、齐承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新华,齐承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新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承志,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诉人丁新华因与被上诉人齐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新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上诉人丁新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浩之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