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与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加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行终48号上诉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负责人孙忠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厚瑞,系孙忠斌之子。被上诉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隆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平,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加辉。委托代理人郑益明,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加辉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川17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厚瑞,被上诉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明平、李春梅,原审第三人张加辉及委托代理人郑益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第三人张加辉与上诉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加辉4.5万元,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完全了结。赔偿金4.5万元已当场支付,双方争议实质解决。上诉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浩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刘翠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授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