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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邓月兰与高自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月兰,高自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234号原告邓月兰,女,汉族,1962年12月29日生,住郾城区。被告高自中,男,汉族,52岁,住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月兰诉被告高自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邓月兰无法提供被告高自中的确切地址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月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有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