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顶山市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民催2号申请人平顶山市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昆阳镇老文化路城河桥东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569454564(1-1)法定代表人刘花珍,经理。申请人平顶山市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平顶山市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8616190、票面金额160000元(出票人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顶山市新鸿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平顶山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顶山市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4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奕代理审判员 赵 颍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