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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闫超群与闫金合、王小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超群,闫金合,王小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989号原告:闫超群,男,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金合,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沁阳市。被告:王小翠,女,汉族,1950年10月2日出生,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超群诉被告闫金合、王小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超群撤回对被告闫金合、王小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万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