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仕攀、王隆江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仕攀,王隆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财保25号申请人袁仕攀,男,汉族,生于1992年08月0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申请人王隆江,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兴仁县,本院审理申请人袁仕攀与被申请人王隆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仕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隆江在习水县土城镇黄金湾村童子窝至倒坐南凹小康路工程建设项目结算款560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袁仕攀以案外人易双梅所有的贵C×××××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仕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袁仕攀提供的易双梅所有的贵C×××××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二、对被申请人王隆江习水县土城镇黄金湾村童子窝至倒坐南凹小康路工程建设项目结算款在价值56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母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