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志强、天津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强,天津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建设村1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齐义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和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志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