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南水滴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垣县华宇百货商场浦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水滴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华宇百货商场浦东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784号原告河南水滴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丽,任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806823-6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科技路**号院。被告长垣县华宇百货商场浦东店。法定代表人杨伟霞,任公司经理。住所地:长垣县浦东区长城大道东段路北。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水滴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华宇百货商场浦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河南水滴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诉被告长垣县华宇百货商场浦东店名称错误,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水滴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