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曲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73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林口县人。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在本院17号法庭由审判员周玉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莉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曲某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9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曲某在新闻路云上四季酒店与杜某某打架,民警到场后,将二人控制,当场从被告人曲某的左裤包搜出毒品可疑物一小袋(经称量,净重3.5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其驾驶的大众牌轿车上的黑色挎包内搜出6袋红色毒品可疑物“小马”(经称量,净重6.7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两袋毒品可疑物冰毒(经称量,净重1.6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被告人曲某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及被告人曲某出示了以下证据: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毒品取样记录、情况说明、毒品移交入库清单、检定证书、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曲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曲某在新闻路云上四季酒店与杜某某打架。民警到场后控制住二人并当场从被告人曲某的左裤包中搜出毒品可疑物一袋(经称量,净重3.5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民警又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9ZD**的大众牌轿车上的黑色挎包内搜出6袋红色毒品可疑物“小马”(经称量,净重6.7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两袋毒品可疑物冰毒(经称量,净重1.6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1.9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曲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将充分考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曲某进行量刑。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毒品管制制度,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1.96克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