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0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瑞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瑞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043号之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6022415H)。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雪松路11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唐淑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北仑瑞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40621575Q)。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小门村强峰路3号1幢3-2号。法定代表人:杜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瑞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瑞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47元,合计572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