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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与胡忠贺、王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胡忠贺,王宝,马龙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566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政府驻地。负责人:袁龙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腾跃,男,该支行职员,住。被告:胡忠贺,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宝,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马龙旭,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诉被告胡忠贺、王宝、马龙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