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永志、宋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永志,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永志,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彬,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永志因与被申请人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7民初795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永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雅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