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骆炎忠与陈旺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炎忠,陈旺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732号原告:骆炎忠,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旺枝,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骆炎忠与被告陈旺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