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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永畅、王茜、陈明杰、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永畅,王茜,陈明杰,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川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永畅。被执行人:王茜。被执行人:陈明杰。被执行人: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杰。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永畅、王茜、陈明杰、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兑付申请人2433762.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恢1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