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莲心雪芽泉城白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莲心雪芽泉城白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3行审61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承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顾元忠,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济南莲心雪芽泉城白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天军,董事长。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6173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作出拆除的涉案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上报,原来的农用地已按规划全部拟调整为建设用地,正等待上级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现在执行拆除决定,企业损失太大,请求法院暂缓作出审查执行决定。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万德国土资源所、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济南莲心雪芽泉城白茶有限公司农用设施配套用房的说明”一份。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五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济南莲心雪芽泉城白茶有限公司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6173号行政处罚案中止执行。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