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帅杰与郑州友谊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帅杰,郑州友谊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0815号原告:牛帅杰,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郑州友谊医院,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少敏,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政,该医院员工。原告牛帅杰与被告郑州友谊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牛帅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加奖金四万八千一百零九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6年11月31日原告在郑州友谊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因不明原因,一直拖欠工资和奖金,经多次催要,一直没有支付给被告。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郑州友谊医院共欠原告牛帅杰工资四万五千四百零八元三角,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牛帅杰。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二元,由原告牛帅杰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