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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明亮与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亮,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亮,农民。被执行人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亮与被执行人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归还杨明亮借款210万元,按约定月利率为20‰计算利息,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在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剩余的本金利息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利息截止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6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2015年9月30日到期的70万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0万元,并以每吨320元的价格的矿粉抵顶50万元用于执行本案,共计执行7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本案借款本金70万元已履行完毕,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案件受理费13648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9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初字第419号调解书中2015年9月30日到期的70万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