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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汉寿丰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汉寿丰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建安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康耀,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寿丰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新街社区龙阳中路。法定代表人罗少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川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汉寿丰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地点在安化县,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吴川建筑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原审被告吴川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川建筑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丰华投资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丰华投资公司承包吴川建筑公司位于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江南华府小区的门窗、栏杆等设施的安装,本案应定性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建筑主体工程江南华府小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门窗、栏杆等属于该小区的附属设施,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化县东坪镇。且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有“甲、乙双方如一方违约协商解决无效时交予当地法院处理”的约定,将该条款文义结合合同其他条款予以理解,亦可确定应由工程所在地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吴川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