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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慧琳与涂红卫、章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慧琳,涂红卫,章朝霞,福建省大田县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422号原告:郑慧琳,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生,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涂红卫,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章朝霞,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福建省大田县朝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济阳乡高升村。法定代表人:涂红卫,经理。原告郑慧琳与被告涂红卫、章朝霞、福建省大田县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郑慧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郑慧琳以其愿就争议的事项与涂红卫、章朝霞、福建省大田县朝阳矿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慧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00元,减半收取计595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9760元,由郑慧琳负担。审 判 长  曾海鹰审 判 员  邓锦军人民陪审员  许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