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宋玉钦与刘中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钦,刘中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539号原告:宋玉钦,男。被告:刘中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钦诉被告刘中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宋玉钦负担。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