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洁与彭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83年1月16出生,苗族,农民,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彭林,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李洁与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林在位于贵阳市太慈桥青山中路中国铁建.国际城F组3号1单元16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010378670住房一套,被执行人彭林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彭林在铜仁市碧江区戒毒所强制戒毒,2017年10月才能出来,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了四查告知书,因履行时间较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