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显伟与王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林显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2094号原告:王艳,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林显伟,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王艳与被告林显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被告林显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林显伟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林显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林梦奇,现年9岁。因被告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出去挣钱,好逸恶劳,导致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林显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出去打工是因原告身体不好,需要照顾,且我们家里有二十多亩承包地,也需要人管理。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艳与被告林显伟于2008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5日生育一子林梦奇。2016年6月13日,原告王艳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16年6月14日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继续一同生活。2017年6月24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开始分居,婚生男孩林梦奇随被告一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于2016年6月向本院诉请过离婚,但在原告撤诉后,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于2017年6月24日分居,是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所致,现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艳与被告林显伟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华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