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凤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李凤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877号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于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沈亚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玲,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文,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李凤辉,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从军,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系被告丈夫。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余 静书 记 员 周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