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749号原告:高某某某,甘肃省康乐县人。被告:马某某,甘肃省康乐县人。原告高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高某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