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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749号原告:高某某某,甘肃省康乐县人。被告:马某某,甘肃省康乐县人。原告高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高某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