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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吴诚志与赖跨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诚志,赖跨峰,广州市染织工业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150号原告:吴诚志,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鹏俊,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跨峰,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第三人:广州市染织工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高卫良,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文、孙志学,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诚志诉被告赖跨峰,第三人广州市染织工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诚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诚志负担。审 判 长  程朝阳人民陪审员  陈遂莞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俊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