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鸣文、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鸣文,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鸣文,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斯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玮,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金星,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李鸣文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鸣文于2017年7月19日以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鸣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鸣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上诉人李鸣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东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张晓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