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文彬、王俊麟与被告佳木斯市佳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姚亮、杨吉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文彬,王俊麟,佳木斯市佳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姚亮,杨吉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423号原告:龙文彬,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俊麟,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佳木斯市佳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勋,该公司经理。被告:姚亮,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杨吉庆,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慧君,该公司经理。原告龙文彬、王俊麟与被告佳木斯市佳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姚亮、杨吉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龙文彬、王俊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文彬、王俊麟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龙文彬、王俊麟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