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与尹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尹巍,章丘市辛寨镇尹宝和电焊维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805号原告: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济南市。个体经营者:高伟。被告:尹巍,住所地重庆市。被告:章丘市辛寨镇尹宝和电焊维修部,住所地章丘市。个体经营者:尹宝和。原告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与被告尹巍、章丘市辛寨镇尹宝和电焊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撤回对尹巍、章丘市辛寨镇尹宝和电焊维修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良盛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