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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与尹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尹巍,章丘市辛寨镇尹宝和电焊维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805号原告: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济南市。个体经营者:高伟。被告:尹巍,住所地重庆市。被告:章丘市辛寨镇尹宝和电焊维修部,住所地章丘市。个体经营者:尹宝和。原告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与被告尹巍、章丘市辛寨镇尹宝和电焊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撤回对尹巍、章丘市辛寨镇尹宝和电焊维修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永伟机械配件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良盛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