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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冲,王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婚生子女每月每人5000元至十八周岁、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小区房产归还孙某所有、坐落于三亚市河东区房产归孙某所有、王某某持有的哈尔滨中央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归还孙某、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某偿还、王某某占有的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房产的份额比例归王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某偿还、王某某持有的绍兴圣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持有的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归王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4300元、执行费500元,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