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铅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成坚、毛勇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坚,毛勇强,吕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铅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坚,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毛勇强,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吕小琴,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作出的(2014)铅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勇强、吕小琴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0元,诉讼费1060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556.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信息;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拥有房产,但该房产已在其他案件中予以了查封、处置。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