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允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允虎,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2017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允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毛驰环出庭,指控:1、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秦允虎在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演茅村,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汤某停放在路边的浙J×××××丰田锐志轿车内的一台银色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550元。现该电脑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汤某。2、2017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秦允虎在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峰宾馆后门,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浙A×××××三菱汽车内的一台白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3、2017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秦允虎在天台县始丰街道汇泉街,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浙J×××××福特蒙迪欧轿车后备箱里的8包硬壳中华香烟、6包软壳阳光利群香烟和两斤天台山云雾茶。经鉴定,被盗的8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320元,6包软壳阳光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198元。案发后,被告人秦允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秦允虎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允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秦允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允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允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允虎的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二、被告人秦允虎应退赔赃款人民币五百一十八元。(罚金及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宏娇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