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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尾英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尾英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47号罪犯吴尾英,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尾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责令被告人吴尾英退出违法所得全部退还20名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5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0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责令被告人吴尾英退出违法所得全部退还20名被害人之判决,撤销原判中对上诉人吴尾英定罪量刑之判决以上诉人吴尾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在执行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927号不予减刑决定;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榕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3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尾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7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吴尾英已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元,其中上次减刑已执行人民币3000元,本次执行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尾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吴尾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尾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尾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