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07号原告:青岛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华,总经理。被告: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长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