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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迁安市大五里乡会朋汽车修理部与陈桂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大五里乡会朋汽车修理部,陈桂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260号原告:迁安市大五里乡会朋汽车修理部,住所地迁安市大五里乡大五里村。经营者:杨会朋,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迁安市。被告:陈桂双,女,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迁安市大五里乡会朋汽车修理部与被告陈桂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大五里乡会朋汽车修理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迁安市大五里乡会朋汽车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迁安市大五里乡会朋汽车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得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