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良民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刑更31号罪犯李良民,曾用名李良亚、李良明,男,1964年4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沭阳县邮政局高墟支局局长兼储汇营业员,住沭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2)沭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罪犯李良民有期徒刑六年。因罪犯李良民以身患严重疾病,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本院先后作出(2012)沭刑执字第14号、(2012)沭刑初字第0367-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罪犯李良民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两次决定对罪犯李良民暂予监外执行各一年,时间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后罪犯李良民一直未被羁押。2017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6)苏1322刑更3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一、将罪犯李良民收监执行;二、罪犯李良民犯贪污罪,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十二日。该收监执行决定书已生效,应将罪犯李良民交付执行刑罚。罪犯李良民已于2017年7月19日被收监执行,现将其执行刑期裁定如下:罪犯李良民的刑罚执行期间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审判长 曹庆玉审判员 丁薇薇审判员 屠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明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