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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566号原告:宋某,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韩志楠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刘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