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良与冯全良、刘贺红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良,冯全良,刘贺红,刘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良,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居民,被执行人:冯全良,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沈丘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居民,被执行人:刘贺红,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沈丘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居民,被执行人:刘正军,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彭良与被执行人冯全良、刘贺红、刘正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21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全良、刘贺红、刘正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全良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瀚林华府苑四区3栋1单元01103室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冯全良、看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坏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如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将变卖款交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自: